根据《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
校教育收费管理的若干
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4〕39
号)文件精神,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票据的使用管理,经学校研
究决定,自2006年12月1日起,学校横向科研经费拨款,一律使
用《吉林省转让无形资产发票 》。
望周知。 财务处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
财务处
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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